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6027号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