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和明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4民初1424号 原告:宁夏和明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4MA76GB4248。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3100MA75W14P1E。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宁夏和明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和明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和明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宁夏和明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