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9829号
宁夏利尔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利尔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2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利尔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04民初127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利尔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10月20日前剩余50000元付清。如被执行人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利尔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执行人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缴纳执行费96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利尔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27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