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民初2437号
原告:宁夏移山工匠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移山工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移山工匠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夏移山工匠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移山工匠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实际收取1211元,由宁夏移山工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