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02民初3740号
原告:固某。住所地:固原市。
经营者:刘宏刚,生于1984年1月8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初中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长城梁圆德慈善产业园。系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2,宁夏青铜峡市人,住青铜峡市。
原告固某与被告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2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白 燕
审 判 员 马淑媛
人民陪审员 李占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