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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3民初1287号 原告:**1,***德人,个体户,现住:***德县。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隆德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2。 原告**1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德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