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3民初1287号
原告:**1,***德人,个体户,现住:***德县。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隆德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2。
原告**1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德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