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5执1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宁夏西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西吉县。
被执行人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镇黎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惠农区***与**、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205执1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