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双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47号
原告:青海双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堡子村欣安小区3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甘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5号楼15层1150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双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双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双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部分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双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7元,由原告青海双盈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雯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乐园
书 记 员  党心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