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德令哈德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621民初45号 原告:**,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班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德令哈德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德令哈市昆仑路渠南退休院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5649383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2318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系青海联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梵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29层129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T58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系青海梵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德令哈德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梵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2023年3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