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3250号
原告:青海裕凌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MABJA0U699,住所:西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宁张公路309号12号楼12-118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坤,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23185N,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山东路29号***11幢3**36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裕凌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裕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计1122元,由原告青海裕凌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