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瑞卡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92号 申请人青海瑞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90804.60元的存款。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0804.60元,冻结期限一年。经查,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冻结的银行存款。2023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南县支行28440001040013019账户内的存款以590804.6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90804.6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0804.60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92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