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鑫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青0104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鑫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9814.5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青0104执15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