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Çຣʡ°àÂêÏØÈËÃñ·¨Ôº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青2622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保全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次之***,男,住四川省道孚县。 被保全人:***,男,住青海省达日县。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次之***、***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以70万元为限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