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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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青2622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保全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次之***,男,住四川省道孚县。
被保全人:***,男,住青海省达日县。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青海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次之***、***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以70万元为限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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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