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民终2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899998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路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克俭、王军,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821719842,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浩,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富贵,青海辉煌(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克俭,被上诉人德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被上诉人成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富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潞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成浩与成潞公司会计关于案涉项目付款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涉及成浩工商银行卡流水明细。成浩是否对其工商银行卡享有完全控制权、款项的用途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 婷
审判员 孙丰虎
审判员 马 腾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雯
书记员 马建霞
附:本案适用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