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02民初2365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宁市城东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彬,******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万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1元,减半收取后为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浩 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