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02民初2365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宁市城东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彬,******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万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成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1元,减半收取后为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浩  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