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02民初3935号
原告:福建环世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田安北路新联大厦3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华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荣,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男,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任建华,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原告福建环世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环世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环世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操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