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824民初876号
原告:新干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干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新干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钢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干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