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02财保1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范玉龙,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何琰,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青2802财保11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1、复议申请人不存在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2、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被申请人的恶意保全申请导致复议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解除对复议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帐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向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