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执1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9号3号楼3-3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799425146。
法定代表人:范玉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强,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道159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310976965X。
法定代表人:关景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2年1月10日、1月11日、2月14日、3月16日、4月11日、5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不动产等信息,以申请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三、2022年6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前给付案款,如未按期给付将按原执行标的执行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哈弗”牌青x**、青x**号车辆作为执行担保。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履行能力未主动履行,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据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2022)青2821执1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海 英
审 判 员  乔明珠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海霞
书 记 员  祁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