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2民初740号

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799425146。

住所:西宁市南川东路29号3号楼3-342室。

法定代表人:范玉龙,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3号11栋242室居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宁,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青海省海西州居民,现住该地。

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乌兰齐齐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仁 民 民

书 记 员 聂 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