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2民初740号
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799425146。
住所:西宁市南川东路29号3号楼3-342室。
法定代表人:范玉龙,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3号11栋242室居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宁,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青海省海西州居民,现住该地。
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原告青海凯兴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乌兰齐齐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仁 民 民
书 记 员 聂 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