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2802执恢2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大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耿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伟,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博成,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景华湾商业广场v>

法定代表人:何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占昌,男,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保证人:何珑,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魏占昌,男,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珑于2020年9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1281.8元(本金1226405元;诉讼费8819元;评估费213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8月10日计算1140天,共计244667.8元),担保人何珑以其所有的的位××区.4㎡的商铺以变卖价4970.42123元抵偿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申请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9327.31元(诉讼费8819元、评估费213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4667.8元;本金1014450.51元);二、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债务本金211954.49元,同时由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并支付申请人先行垫付的本案执行费14664元;三、保证人何珑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2802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尕藏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春洲

书记员 任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