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2802执恢2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大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耿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伟,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博成,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景华湾商业广场v>
法定代表人:何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占昌,男,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保证人:何珑,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魏占昌,男,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珑于2020年9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1281.8元(本金1226405元;诉讼费8819元;评估费213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8月10日计算1140天,共计244667.8元),担保人何珑以其所有的的位××区.4㎡的商铺以变卖价4970.42123元抵偿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申请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9327.31元(诉讼费8819元、评估费213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4667.8元;本金1014450.51元);二、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债务本金211954.49元,同时由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并支付申请人先行垫付的本案执行费14664元;三、保证人何珑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2802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尕藏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春洲
书记员 任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