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68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永,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忠,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48555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1号楼2单元9层2095室。

法定代表人:耿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9元,减半收取76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成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 记 员 张洪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