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68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永,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忠,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48555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1号楼2单元9层2095室。
法定代表人:耿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9元,减半收取76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成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 记 员 张洪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