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3民初740号
原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青海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来雯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