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2802执17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五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28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