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行委花土沟创业路钻八栋侧。
法定代表人:刘达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珺,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地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沟镇创业路中段。
负责人:马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地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创业路。
负责人:张纬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燕,该公司花土沟社区管理中心计划企管科职员。
上诉人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茫崖特种公司)与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酒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茫崖特种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4)甘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追加第三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参加诉讼,并作出(2014)酒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茫崖特种公司、江苏建设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于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茫崖特种公司和江苏建设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茫崖特种公司和江苏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8元,减半收取12564元,由其负担;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8元,减半收取6464元,由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轩
审判员  芦 晨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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