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甘民一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行委花土沟创业路钻八栋侧。
法定代表人:刘达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永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海珺,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东路38号1907室-1911室。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佳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2)酒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永红、刘海珺,被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酒泉市人民法院(2012)酒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8元退还青海茫崖特种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李文轩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陆 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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