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714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涂仁碧,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青海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银羚大街19号17号楼1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962****。
法定代表人:陈松林。
原告***、***、***、涂仁碧与被告青海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涂仁碧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仁碧以已私下协商解决,被告青海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仁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涂仁碧负担。
审 判 长 万玛央吉
审 判 员 李 桂 香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索非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