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灏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14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桂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灏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东路557号六楼620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聚,经理。
被执行人:刘克平,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人民东路557号六楼620室。
被执行人:袁萌,女,1989年5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灏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刘克平、袁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6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2年2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灏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在平度市两髻山旅游区的树木一宗,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止到2022年8月9日,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现本院将案件调查等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692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雷
审判员 吕贤宁
审判员 王红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震
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