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5602号 原告:青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西路156号2号楼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4498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14号办公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0976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东路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061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20.5元,由原告青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