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3民初69***号
原告: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14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灏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东路557号六楼62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秋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秋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5月***日,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秋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灏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于2018年12月底前返还100万元,于2019年1月底前返还100万元,于2019年2月底前返还100万元,余款60万元于2019年3月底前付清。如被告青岛灏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款项不如期付款,原告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将剩余款项(含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被告***与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其他争议。
如果义务人未按强制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36元,减半收取19168元,由被告青岛灏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3月底前付给原告青岛柳源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