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滨商初字第030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系锡山区鼎艾水泵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毛瑞琪,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丽。
被告无锡康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玉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锡康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无锡康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伟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