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凯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康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5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民初字第00727号
原告宜兴市凯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同里村。
法定代表人裴洪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强。
被告无锡康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150号-1、2。
法定代表人杭幸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凯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康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凯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凯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凯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1元,由原告宜兴市凯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