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辖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康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150号-1、2。
法定代表人杭辛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
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建民初字第5082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故本案应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江苏省无锡市)的法院解决纠纷,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涉案的”侵华日军大屠杀纪念馆三期雨水收集系统工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对上诉人无锡康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