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瑞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瑞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10601号
原告:**,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武威瑞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某。
原告**与被告武威瑞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