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854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甘肃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武威瑞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路天景翡翠城1号楼商业2层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威瑞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武威瑞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