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21民初7171号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建新组和宋家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颜文建。
委托代理人王金吕,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湖南通用模塑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118元,减半收取655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559元,由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欢
书记员李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