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2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建新组和宋家新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83571748F。
法定代表人:颜文建。
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8163L。
法定代表人:封彦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2022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另本院分别于4月8日、4月11日、6月6日等前后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若干农民工工资账户有余额,但农民工工资账户无法进行冻结。4月24日,本院通过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5月10日,本院向第三人湖南精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在其公司的应收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款除外)。4月8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告知其于4月19日到本院执行局就该案进行案情约谈,被执行人未到场。
上述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无法提供。另本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件执行案件,其中共涉及99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4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848095元,现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处置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才
审 判 员 陈铁军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