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806号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龙新村建新组和宋家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颜文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娟,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288号当代广场18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孝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罗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