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864号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建新组和宋家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颜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于,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89号卓越汇富苑19S#3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孝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由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革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 燕
书 记 员 黄 彬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