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714号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建新组和宋家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颜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中元,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NH-1栋21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辉。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