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530号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建新组和宋家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颜文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立案、应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交、签收法律文书和材料,代为调解、和解、撤诉,代为提起执行立案、和解,代为领取执行回款,代为领取退还诉讼费等费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爱梅,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999号高科慧谷阳光2栋2701号。
负责人:张志高。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向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