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602号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建新组和宋家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颜文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吕,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南塘路208号当代尚品苑5栋115室。
法定代表人:林孝华。
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原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建恒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佳
书 记 员  谭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