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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718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65年8月11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盛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祝藏族自治县松山镇中大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天一财富广场2号楼8楼08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盛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后于2021年、2022年两次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付款,但其违约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6.3983万元及利息。 被告在答辩期间未对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本案开庭前,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此案应当移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主张的工程款确系转分包建设位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的工程而形成,双方间纠纷应当界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从法律规定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专属管辖案件,而专属管辖不因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逾期而发生变化,所以此案应当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诉讼保全查封财产一并移交。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