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财保8号
申请人:四川江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喀则兴隆藏鸡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边巴顿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江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日喀则兴隆藏鸡养殖有限公司10,412,308.7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江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日喀则阔玺融投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江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日喀则兴隆藏鸡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二、冻结金额为10,412,308.7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江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拉巴次仁
审 判 员 尼玛顿珠
审 判 员 索 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次仁潘多
书 记 员 旦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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