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民初6218号
原告:无锡赛维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8054983XE,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建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程军,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3569204,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88-2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曙,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锡赛维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亚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赛维亚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维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赛维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赛维亚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凌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赋
书 记 员 过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