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997号
申请人: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捷克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35692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四路(**世纪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0815965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1926025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4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4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