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320号
原告: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捷克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丽莎,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睿,女,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格公司)与被告胡晓睿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晓睿因劳动争议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宜兴仲裁委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宜劳人仲案字(2020)第513-2号仲裁裁决,胡晓睿与道格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胡晓睿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20)苏0282民初77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该规定,本院决定将本案并至另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苏0282民初774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冯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