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9718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山***民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16727564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3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该认定不当。原告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山***民防设备有限公司人防设备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不仅约定了加工人防设备门框和门扇,而且约定了合同承揽方山***民防设备公司负责在施工地******尊园安装、调试该人防设备,并且在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向联邦公司交付该人防工程,即该合同名为承揽合同,但实际是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认定联邦公司和山东人防公司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不当。在合同的第六条约定:交货方式、地点:乙方(山东人防公司)负责送货至甲方(联邦公司)工地内蒙古***铭鑫尊园工地。证明合同履行地为***铭鑫尊园工地;第七条约定:检验标准、方法:货到由甲方初验、安装完毕达到人防质监验收标准。第八条约定: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乙方(山东人防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甲方负责提供电源吊车及电焊机2台。证明合同履行地为******尊园工地,也证明乙方山东人防公司负责安装并向联邦公司交付的是施工安装后的人防工程,不是交付单纯定做的人防设备门扇和门框(门扇和门框的交付地点也是***铭鑫尊园,即合同的履行地。),即交付的是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法院管辖;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认定不当。本案原告请求是解除合同,返还其货款。合同的履行地在***铭鑫尊园,解除合同请求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返还货款属于给付货币,接受货币的是原告联邦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不属于其他争议标的,应当为给付货币争议标的,属于接收货币的原告方所在的***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履行地双方约定明确,从合同履行地、交付人防工程的所在地、接收货币的原告所在地,都应当由上诉人联邦公司的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指令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所在地、接收货币的上诉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管辖。 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筹,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合同施工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区,故鄂尔多斯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3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 古 拉 审 判 员 罗 月 新 审 判 员 **图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 励 雅 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