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恢1185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佳,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627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11月4日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2020年11月5日在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2020年1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一处房产。2020年11月5日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均无房产信息。2020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联社开设的账户、冻结了***在鄂尔多斯银行开设的账户、冻结了***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于2021年1月1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19569.36元、扣划了***在鄂尔多斯银行**支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13993.30元至伊金***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内。我院于2021年1月20日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33562.6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2020)内0627执恢118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