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鄂尔多斯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3886295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铁西鄂托克西街与中央路交汇处亿利城E座。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90184085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札***。
法定代表人**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52579625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扎***塔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97185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诃额伦西辅路西与鄂托克街北交汇处联邦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现住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现住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鄂尔多斯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内0627执20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 行 员 ***
书 记 员 徐 炜